因持有的6支配用塑料BB弹的被鉴定为非制式,27岁男子莫剑波此前被广州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处犯非法持有罪,免于刑事处罚,并对依法扣押的予以没收。莫剑波觉得自身无罪,选择上诉。
7月20日,澎湃新闻从莫剑波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处获悉,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了莫剑波的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莫剑波是广州人,家住广州越秀区。2020年9月17日,广州荔湾警方在莫剑波的住处搜出22支枪状物。同日,莫剑波因涉嫌非法制造、罪被刑拘。后经鉴定,22支枪状物中有6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
莫剑波的父亲莫志诚向澎湃新闻称,莫剑波从小就喜欢玩仿线年开始,每年春节前会到广州越秀区一德路附近的店铺买仿线年,其中一名商铺老板王国其因为卖被警方带走(后来检方对王国其不起诉),一德路的市场被整治。此后,莫剑波就从网上购买。至案发,莫剑波手上的仿线支,供其在家中把玩。
莫志诚称,被鉴定为非制式的6支,均是BB枪,配用塑料BB弹,是莫剑波从广州越秀区一德路附近的店铺、地摊买回;2009年之后,莫剑波从网上购买的,多是模型枪或水弹枪。
相关鉴定报告数据显示,在22支枪状物中,6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配用直径6毫米的塑胶弹丸,其比动能值分别为3.2焦耳/平方厘米、4.39焦耳/平方厘米、3.37焦耳/平方厘米、10.3焦耳/平方厘米、5.79焦耳/平方厘米及1.95焦耳/平方厘米。
荔湾区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书》显示,莫剑波非法持有六支,属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归案后,莫剑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莫剑波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莫剑波有期徒刑3年。
莫剑波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认为,这6支BB枪,4支比动能低于5.4焦耳/平方厘米,2支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系莫剑波于2010年以前所购买,均低于当时的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即“可穿透皮肤”)的枪标要求,没有违反规定。现按1.8焦耳/平方厘米即“可伤害眼睛”的标准作为认定标准,一是该标准过于严苛,一直有争议,二是也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审、二审,周玉忠均为莫剑波作了无罪辩护。
2021年8月6日,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莫剑波犯非法持有罪,免于刑事处罚;依法扣押的,予以没收。荔湾区法院认为,莫剑波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具体的量刑,荔湾区法院表示,综合全案证据,莫剑波自2006年起,出于爱好,以120元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在越秀区一德路和淘宝网店购买涉案枪状物。经鉴定为的6支枪状物均以塑胶弹丸为发射物,枪口比动能均较低。在侦查人员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时,莫剑波主动配合,并未规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莫剑波有固定的职业,并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法院认为,莫剑波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2021年8月10日,莫剑波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莫剑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中,莫剑波及其辩护人提出,被鉴定没办法保证同一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事项超出经营事物的规模,鉴别判定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涉案枪口动能较低,对人身伤害的案例非常罕见,危害性较小,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莫剑波没有明知是而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莫剑波从小因为爱好在玩具店购买,其作为一般消费者很难把握收藏的枪口动能是否超标。
对此,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执法程序合法,涉案的鉴定工作程序合法,得出的结论可作为证据采信。一审判决已对以上问题作了详细评析,该院予以认可。莫剑波在公安机关稳定供称自己是枪械爱好者,知道持有一支制式或两支是违法的,甚至还称知道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厘米以上都是违法的,并向公安机关指认了其持有的哪些超过了上述标准,莫剑波明知是而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确,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罪。综上,莫剑波及辩护人所提意见与查明事实、法律不符,该院不予采纳。
广州中院认为,莫剑波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莫剑波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6支,原判考虑到莫剑波持有的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主观上出于个人爱好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案发时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处理恰当。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因持有的6支配用塑料BB弹的被鉴定为非制式,27岁男子莫剑波此前被广州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处犯非法持有罪,免于刑事处罚,并对依法扣押的予以没收。莫剑波觉得自身无罪,选择上诉。
7月20日,澎湃新闻从莫剑波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处获悉,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了莫剑波的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莫剑波是广州人,家住广州越秀区。2020年9月17日,广州荔湾警方在莫剑波的住处搜出22支枪状物。同日,莫剑波因涉嫌非法制造、罪被刑拘。后经鉴定,22支枪状物中有6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
莫剑波的父亲莫志诚向澎湃新闻称,莫剑波从小就喜欢玩仿线年开始,每年春节前会到广州越秀区一德路附近的店铺买仿线年,其中一名商铺老板王国其因为卖被警方带走(后来检方对王国其不起诉),一德路的市场被整治。此后,莫剑波就从网上购买。至案发,莫剑波手上的仿线支,供其在家中把玩。
莫志诚称,被鉴定为非制式的6支,均是BB枪,配用塑料BB弹,是莫剑波从广州越秀区一德路附近的店铺、地摊买回;2009年之后,莫剑波从网上购买的,多是模型枪或水弹枪。
相关鉴定报告数据显示,在22支枪状物中,6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配用直径6毫米的塑胶弹丸,其比动能值分别为3.2焦耳/平方厘米、4.39焦耳/平方厘米、3.37焦耳/平方厘米、10.3焦耳/平方厘米、5.79焦耳/平方厘米及1.95焦耳/平方厘米。
荔湾区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书》显示,莫剑波非法持有六支,属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归案后,莫剑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莫剑波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莫剑波有期徒刑3年。
莫剑波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认为,这6支BB枪,4支比动能低于5.4焦耳/平方厘米,2支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系莫剑波于2010年以前所购买,均低于当时的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即“可穿透皮肤”)的枪标要求,没有违反规定。现按1.8焦耳/平方厘米即“可伤害眼睛”的标准作为认定标准,一是该标准过于严苛,一直有争议,二是也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审、二审,周玉忠均为莫剑波作了无罪辩护。
2021年8月6日,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莫剑波犯非法持有罪,免于刑事处罚;依法扣押的,予以没收。荔湾区法院认为,莫剑波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具体的量刑,荔湾区法院表示,综合全案证据,莫剑波自2006年起,出于爱好,以120元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在越秀区一德路和淘宝网店购买涉案枪状物。经鉴定为的6支枪状物均以塑胶弹丸为发射物,枪口比动能均较低。在侦查人员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时,莫剑波主动配合,并未规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莫剑波有固定的职业,并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法院认为,莫剑波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2021年8月10日,莫剑波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莫剑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中,莫剑波及其辩护人提出,被鉴定没办法保证同一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事项超出经营事物的规模,鉴别判定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涉案枪口动能较低,对人身伤害的案例非常罕见,危害性较小,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莫剑波没有明知是而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莫剑波从小因为爱好在玩具店购买,其作为一般消费者很难把握收藏的枪口动能是否超标。
对此,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执法程序合法,涉案的鉴定工作程序合法,得出的结论可作为证据采信。一审判决已对以上问题作了详细评析,该院予以认可。莫剑波在公安机关稳定供称自己是枪械爱好者,知道持有一支制式或两支是违法的,甚至还称知道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厘米以上都是违法的,并向公安机关指认了其持有的哪些超过了上述标准,莫剑波明知是而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确,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罪。综上,莫剑波及辩护人所提意见与查明事实、法律不符,该院不予采纳。
广州中院认为,莫剑波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莫剑波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6支,原判考虑到莫剑波持有的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主观上出于个人爱好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案发时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处理恰当。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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