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8 月,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大众告发称,被告人于某家中私藏。公安民警依法到于某家中搜寻,并在其家中二高楼间内搜寻出 9 支仿线 式手枪弹。公安民警据此将其带回查询。于某供述,其于 2006 年使用互联网购买了 7 支仿线 年在鞍山市景子街商场里的某野外用品店购买 2 支仿真手枪,并经其测验无缺后,将上述 9 支仿线 月,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托付鞍山市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对从被告人于某家中扣押的枪形物进行查验确认。因 4 支损坏未能判定,仅对其间的 5 支枪形物进行查验确认。经判定,5 支均以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分别为 2.6J/cm²、2.8J/cm²、3.4J/cm²、2.4J/cm²、5.6J/cm²。鉴此,确认从于某处扣押的 5 支枪形物均为以气体为动力的。
被告人于某接到鞍山市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判定定见后,遂请求从头判定。2016 年 10 月,公安部证据判定中心承受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托付,对其送检的 5 支疑似进行查验确认。判定定见为:送检的 5 支疑似均是以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超越每平方厘米 1.8 焦耳,均为。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系,转业后在鞍山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业,执役期间和转业后曾多次受表彰,并曾参与抗洪抢险等重大任务,平常体现杰出。
2017 年 1 月 13 日,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不合法持有罪,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 年 7 月 6 日,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申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作出(2017)辽 0302 刑初 70 号刑事裁决,允许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2020 年 7 月 22 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申述决议。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紧缩气体为动力的、刑事案子科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 号)第一条规则:“关于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持有、私藏、私运以紧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的行为,在决议是不是追查刑事责任以及怎么裁量惩罚时,不只应当考虑涉案的数量,并且应当最大极限地考虑涉案的外观、原料、发射物、购买场所和途径、价格、用处、致伤力巨细、是否易于经过改制提高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片面认知、动机意图、一向体现、违法来得到的、是否躲避查询等情节,归纳评价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不合法持有以紧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超越 1.8 焦耳 / 平方厘米的 5 支,但涉案枪口比动能较低,且发射物为 BB 弹。并且,于某出于个人爱好,使用互联网、商场购买等方法购进仿真,保藏在家中,其持有意图是保藏。于某在庭审中照实供述上述事实。此外,于某在单位体现一向杰出,退伍后在单位从事装备捍卫管理作业,并参与预备役,参与抗洪救灾等多项重大任务。综上,依据于某违法情节及平常体现,确认违法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作为违法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于以保藏、文娱为意图,不合法购买、持有以紧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的案子,应当归纳评价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保证罪责刑相适应。经归纳评价以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法从宽处理;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情节明显细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作为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紧缩气体为动力的、刑事案子科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 号)第 1 条
一审: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 0302 刑初 70 号刑事裁决(202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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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4年,叶斌律师已执业16年,一向专心于刑事辩解与研讨,法学理论功底深沉,法令实务和诉讼技巧熟练,在欺诈违法、新式网络违法、经济违法等刑事范畴积累了丰厚的实务经历,已成功处理400多件取保、缓刑、无罪、罪轻等成功事例。